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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追诉标准(三)》第2条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明确了非法持有毒品应予直案追诉的数量情形及主观“明知”外,重点解决了非法持有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毒品均没有达到定罪数量标准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累计相加折算问题。《立案追诉标准(三)》制定过程中,各地多次反映目前对非法持有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毒品,而每种毒品的数量均没有达到定罪标准,能否认定毒品犯罪、能否累计相加及如何累计相加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同时非法持有5克海洛因、6克甲基苯丙胺,按照《刑法》第348条规定,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均未达到10克,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一定程度上放纵了毒品犯罪分子。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立案追诉标准(三)》第2条第2款规定,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毒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达到10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例如,前面所举的例子,按照立案追诉数量比例,行为人非法持有海洛因比例为5:10,甲基苯丙胺比例为6:10,累计相加为5/10+6/10=11/10,即非法持有海洛因10克×11/10=11克,达到海洛因10克以上的数量标准,应予立案追诉。